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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币圈OTC场外交易构成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

imtoken钱包如何解除授权 2023-10-14 05: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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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禁止虚拟货币兑换的相关政策已经奏效虚拟货币交易诈骗不予立案,那么币圈OTC场外交易一直是监管的难点,处于法律的边缘。近期,币圈从业人员屡屡涉嫌构成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场外交易的法律风险也在增加。场外交易的刑事法律风险:

- 共犯的共犯,如“预先与犯罪分子串谋盗窃、抢劫、诈骗、抢劫等,以掩盖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以犯罪的共犯论处”盗窃、抢劫、欺诈和抢劫。” 将共犯认定为共犯,必须有主观共同意图,但在币圈进行场外交易很难,如回溯、KYC、反洗钱等交易审查(通常,谈好价格后支付地址)。场外交易一般属于事后参与,主观共同故意的案件较少,前共犯一般属于密切合作型犯罪团伙。

虚拟货币交易诈骗不予立案

——洗钱罪,但《刑法》明确列举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即只有在“明知是毒品犯罪、三合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犯罪。只有变相或者隐瞒行政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所得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才能构成洗钱。上游犯罪是开设赌场罪,隐匿或隐匿的行为很难构成洗钱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共犯罪或非法经营罪处理。

- 非法经营罪,非法出售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从事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金额100万元以上,或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支付,或给金融机构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4.非法所得五万多元。” 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未逾期支付,或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10万元以上;4.非法所得五万多元。” 通过销售点终端(POS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未逾期支付,或给金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10万元以上;4.非法所得五万多元。”

《人民法院报》曾报道过一起“世联资产”非法经营虚拟货币案。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明知道其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中国境内销售,但仍于2018年2月告知受害人于、洪、洪其他人介绍了“世联资产”的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该数字货币只涨不跌,洪某某决定购买5001个数字货币,通过其账户向曾某转账3万元。 XX承诺购买的Union Assets”数字货币将在100天内返还,每天返还1%。之后,于某、洪某、

虚拟货币交易诈骗不予立案

因此,如果场外交易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则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变相或者隐匿犯罪所得罪不同于“洗钱”罪,对上游犯罪的类型没有特别限制。经查证属实,不影响认定,因为上游犯罪尚未依法判决。是否“明知”不同于共犯与共犯的“共同意图”,在司法实践中更容易证明(记录)。

就“包庇、隐瞒”的手段而言,“采取包庇、转让、收购、代售以外的方式,如经纪交易、接受、持有、使用、处理、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有价证券、协助资金转移、汇往国外等。” 包括在它的范围内。还有场外交易的灰色和黑色市场,你知道的。

最新案例:(2020)路1725星楚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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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机构报告了此案。公安机关查明,山某2被骗6.9万元,王某的部分钱款流入被告人周鹏南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周鹏南自2019年9月起绰号“北京”,“首富8888”在火币网和OKEX平台注册账户,从事USDT法币交易。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周鹏南以单笔均价7.12元左右买入,单价7.39元买入(成交价远高于正常价格) USDT7.11-7.13元),这与向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出售超过60万USDT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明显不同,非法获利超过15万元。公安机关查明,山某2被骗6.9万元,王某的部分钱款流入被告人周鹏南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周鹏南自2019年9月起绰号“北京”,“首富8888”在火币网和OKEX平台注册账户,从事USDT法币交易。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周鹏南以单笔均价7.12元左右买入,单价7.39元买入(成交价远高于正常价格) USDT7.11-7.13元),这与向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出售超过60万USDT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明显不同,非法获利超过15万元。公安机关查明,山某2被骗6.9万元,王某的部分钱款流入被告人周鹏南的银行账户。被告人周鹏南自2019年9月起绰号“北京”,“首富8888”在火币网和OKEX平台注册账户,从事USDT法币交易。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周鹏南以单笔均价7.12元左右买入,单价7.39元买入(成交价远高于正常价格) USDT7.11-7.13元),这与向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出售超过60万USDT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明显不同,非法获利超过1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鹏南未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为买家设置注册时间条件,多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与对方进行交易。应当承认,对方的资金来源不明,可能是犯罪所得,致使对方转移财产构成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的,控方的指控成立,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鹏南犯隐瞒、隐匿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关于“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所得,隐匿、转让、代购、代销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匿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虚拟货币交易诈骗不予立案,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前款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上一段的。”

虚拟货币交易诈骗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盖、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故犯隐匿、转移、收买、贩卖明知是隐匿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匿犯罪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隐匿、隐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所得价值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上的;(二)曾因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1年内受过行政处罚) (三)变相、隐匿的犯罪所得为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救灾或抢险)、防汛、特护、扶贫、移民、救济(四)掩盖、隐瞒等行为,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给公私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五)实施其他掩饰,隐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所得,妨碍司法机关侦查上游犯罪。

第十条 通过犯罪直接取得的非法财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实施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孳息、租金等,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所得”。明知是犯罪所得和所得,采取代为窝藏、转移、购买、出售以外的手段,如中介交易、接受、持有、使用、处理、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等转入现金和金融工具、有价证券、协助资金向境外转移或汇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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