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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执行”执行者收益的执行问题

imtoken钱包如何解除授权 2023-05-14 07: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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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对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有以下结论性看法:

首先,执行法院可以判决,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应得收入包括提取被执行人的月工资和绩效工资、租金收入、分红、奖金等应得收入,但基本生活水平必须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按月预留。担保费。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保留被执行人及其赡养的家庭成员的必要生活费”的规定,适用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情况。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不适用。此豁免不适用。

第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所得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在执行阶段,执行法院已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协助单位。 ,请求协助单位协助查封被执行人的债权,协助单位有协助法院查封的义务。协助执行的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致使已履行给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收回的,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不予追回。被执行人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可能承担阻碍执行的责任。

四、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未对被执行人的金额、赡养家庭成员的情况、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进行调查审查的,将予以扣减。已扣除的钱。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按照扣缴工资收入的执行方式留存,没有作出裁定的事实依据,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当撤销裁决,重新审查案件事实。

五、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的“收入”采取执行扣减措施时,应当确认被执行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从第三方。债权债务关系和债权债务数额明显一致。注意不要将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确认为到期收益,并在执行程序中注意债权与收益的区别。

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分配或提取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执行日止。的分配和退出。之后,即使因被执行人申请再审而暂停执行,债务倍增部分的利息也不能继续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三),协助义务侦查执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职责外,可以并处以罚款:(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拘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根据执行通知书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扣留和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收入。应保留其受抚养的家庭成员。

人民法院扣留或者提取所得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等单位办理与储蓄业务。

民事诉讼法解释

执行中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_再审期间执行中止_执行中止

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应得收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回避,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实[1998]15号]

第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的收入未从有关单位支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者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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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支付给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的,人民法院有责令其限期恢复的权力;逾期不收回的,裁定在已支付的金额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七条第三人接受人民法院的请求。被通知履行到期债务后,擅自对被执行人履行,致使已履行给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收回的,除承担连带责任外与被执行人在已被执行的财产范围内,可以追究。阻碍执行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书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或者被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实[2004]15号]

第五条(二)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所需的生活费。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该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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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请求社会保障机构协助冻结、扣缴被拘留人》执行人抚恤金问题的答复”[(2014)知合字第2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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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院浙高院[2014]29号《关于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回函[2002]27号的报告》已下发已收到。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被执行人的抚恤金应视为被执行人从第三方获得的固定收益,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或者扣减转让。但在冻结或扣减前,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所需的生活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转让或者改变财产价值的,应当裁定并签发责令协助执行。有关单位必须处理通知。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还规定:“被执行人的收入未从有关单位提取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向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拘留或提取。”根据前款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减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要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解释,明确法律精神,争取理解和支持。如仍拒不提供协助,可依法予以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延期履行期限的执行程序中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双倍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完成履行日期为止;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的,债务倍增部分的相应部分的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分配或者提取的,债务利息倍增部分的相应部分计算至执行之日止。分配和提取;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以其他方式变更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的,计算至财产价值完成之日。

未经被执行人申请,因审查生效法律文书而中止或中止执行的期间和再审中止执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倍增部分不计算.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号4.01.01]

第四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所得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等有存款的单位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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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是退休人员,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的,其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收入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退休。养老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应当协助扣缴养老金或者养老金,以偿还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期间为离退休人员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可参照当地有关标准确定。

第443条【被执行人的收入转为储蓄存款后的执行】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交出存款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取其存款,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送执行依据复印件。帐户。

第444条[被执行人未撤回收入的执行]

被执行人的收入未从有关单位提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协助拘留或者提取的单位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445条【有关单位擅自付款的法律后果】

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应当擅自向被执行人报告。本人或者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不收回的,裁定在已支付的金额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典型的判断观点

1、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法院根据生效判决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每月的工资和绩效工资,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储备基本生活保障费。被执行人提出赡养老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案例一:《许庆新与李凡私人贷款纠纷执行审查式执行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民知府第22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许庆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根据生效判决,莆田中院对被执行人许庆鑫的财产进行了执行,并提取了许庆鑫的月薪和绩效工资。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个月预留基本低保,依法执行。许庆新声称父亲需要他支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中,徐庆新、杨俊贤、杨超飞共同被处决,并无以执行为依据的执行令。 ,执行法院可以依法直接执行许庆新的财产,但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所在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并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生活费。被执行人及其赡养的家庭成员。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许庆新的复议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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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有一定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决定提取其应得的租金收入。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费”,适用的被执行人应当是自然人,被执行人是法人执行中止,不适用豁免规定。

案例2:《海南三亚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三亚鸿祥瑞实业有限公司与三亚汽车租赁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脂附字26号]]

本院认为,农资公司将其名下的综合楼出租给华虹公司经营酒店,租期为2001年至2031年,税后租金为50万元/年。占用土地登记在农资公司名下,归农资公司所有。农资公司提供的供销系统内部资产管理和转让文件只能证明供销系统内部运行管理,不能产生产权转让的效力。上述租金应属于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租金收入。在农资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三亚中院裁定,提取该部分租金收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农资公司为独立法人,对其合法财产独立负责。其称其名下房产的租金收入归其上级主管单位省供销社所有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保留被执行人及其赡养的家庭成员的必要生活费”的规定,适用的被执行人应当为自然人,农资公司是法人而非自然人,因此,其认为上述租金收入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免税财产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属于省供销社1000万元以上的商业店面的评估和拍卖,是以有利于申请人三亚宏祥瑞公司的主张为依据的。综上,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农资公司的复议请求。

3、在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案件中,退休人员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收入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退休金、养老金等。养老金发放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除其养老金和养老金以偿还债务。

案例3:《顾新贤等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及其赡养家属的生活条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及其受扶养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所需的房屋和生活必需品。新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树前路支行60×××49、95×××26 账户存款20000元,17961.10元存款未到账为保护而扣除。被执行人、顾心弦和他赡养的家属的最低生活必需品没有问题。而如果该账户是社会养老账户,一般情况下,会有存款继续进入账户。其次,《最高人民共和国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禁止扣押、扣押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扣押、扣押和划拨的对象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开立的账户。该基金由保险机构代为管理,设有专户、专款专用。这不是个人社保账户中的个人存款,因此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顾新贤的相关​​银行账户并无不当。再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过程中退休金是否可以抵扣清偿债务的批复》明确了即使是被执行人的养老金也可以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但应当为退休人员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顾心贤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4:《穆培炎民事上诉通知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知建字第28号]]

本院认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除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2000) 19)),要求劳动保障机构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禁止查封、冻结、扣划社会保障基金。保障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即, 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偿还劳动保障机构的债务。之所以做出这一规定,是因为劳动保障机构只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劳动保障机构。所有,当劳动保障机构为债务人时,不能使用其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来承担债务。本案中,穆培炎作为当事人执行完毕后,原为济南铁路局青岛电力公司山东吉铁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分公司正式职工退休后按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是穆佩燕的法定固定收入,与上述通知中提到的情况不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被执行人的收入未从有关单位支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申请单位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拘留、提取。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执行财产或者收入不足以偿还其债务,人民法院可以请求退休养老金、养老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除养老金和养老金,以偿还债务。上述单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应当为离退休人员在执行期间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有关标准确定。养老金和养老金是退休人员的退休福利。它们虽然不同,但不影响本案的执行。本案中,穆培炎作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请求养老金发放单位或社会保障机构协助将穆培炎的抚恤金代扣代缴,并无不当。偿还债务。但是,执行法院执行时,穆培炎可以要求执行法院为穆培炎预留必要的生活费。

4、在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付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并通知协助执行单位,将协助拘留或提取。

案例5:《包头市东河区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决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执复字第0042号])

本院认为,“因安隆置业公司汇入东河区财政局账户的4000万元,其所有权仍归安隆置业公司所有,在安隆置业公司收到1460万元的退款后。 ,剩余金额为2540万元。1万元的所有权仍归安隆置业公司所有,南京中院(2012)宁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也明确“安龙置业公司应向东河区财政局存入2540万元担保恒泰经纪公司”,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恒泰经纪公司的申请,请求东河区财政局协助执行,停止向安隆房地产公司支付押金2136万元,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的若干问题》,裁定执行期间未收取东河区财政局安龙置业公司账户中的土地出让金2136万元。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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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单位协助查封被执行人的债权,协助单位有协助法院查封的义务。

案例6:《江苏中城建设工程总公司徐州分公司与徐州神力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知府第3期) 34]]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在收到法院保全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资料后,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向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付款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恢复;逾期不收回的,应当裁定在已支付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协助义务人违法擅自给付,也应当要求其限期追回。一审法院未履行上述程序,直接裁定冻结、扣减组成公司银行存款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在本案执行阶段,一审法院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中诚公司,请求中诚公司协助扣押被执行人申力管柱的债权。公司。它仍然有义务协助法院进行扣押。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撤销(2014)开知字第418-2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本公司中国子公司银行账户1774574.01元的冻结)法院支持。

6、对于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执行法院会扣除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赡养家庭成员情况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等。安全等级,银行将扣减被执行人的金额。押金按扣缴工资收入实施办法留存,裁定无事实依据,基本事实不清,应撤销重审。

案例7:《郭晓燕与孙隆平相互借贷纠纷执行审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知复第60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扣除的106408元中执行中止,是否应将50%的生活费留给被执行人。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106408元的性质已由工资收入转为银行存款。淄博中院对这笔款项的扣减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扣减,与被执行人的预计或到货情况不同。限期扣缴、扣减、转移工资收入 必要的生活费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必要的生活费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对于被执行人孙隆平要求退还部分生活费和赡养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淄博中院应当合并被执行人孙隆平的诉讼请求。 In this case, the Zib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did not investigate the amount of Sun Longping's salary income, the situation of supporting and supporting family members, and the local minimum living security level. and review, the bank deposit of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that has been deducted is reserved according to the execution method of withholding salary income, and the claim that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is returned 50,000 yuan is supported. There is no factual basis for making a ruling, and the basic facts are unclear. The Zib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should, on the basis of ascertaining the facts,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deduction according to law, and make it clear in the objection ruling. Therefore, the court ruled: revoke the original enforcement ruling and send it back to the original court for re-examination.

< @7、 For the execution of the income of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the enforcement court shall confirm the creditor-deb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and the third party when taking enforcement measures to deduct the "income" of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from the third party. The amount of the debt is clear and the same. Be careful not to recognize the debtor's claim on the third party as the income due,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debt and the income in the enforcement procedure.

Case 8: "Yangda Construction in Yancheng City" Engineering Co., Ltd., North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chool of Light Industry, Civil Judgment of the Second Instance of Execution Objection" [Hebei Provincial Higher People's Court (2016)Jiminzhong No. 566]

This court believes that the people's court During execution, when taking enforcement deduction measures against the "income" of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from the third party, it should be confirmed that the creditor's right and debt relationship and the amount of debt between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and the third party are clear and the same. A lawsuit was filed in the Taizhou Intermediate Court, but the people's court did not make a substantive determination of the case, s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reditor's rights and the debt and the amount of the debt are in an uncertain state, that is, the "income" of the enforcee Junyang Company from the third party is not yet clear ;Even if there are creditor's rights and debts between Junyang Company and the construction headquarters, if according to Article 4 of the "Agreement on Dissolution of the "Project Contract"" The wages of the workers must be paid to the supervision team, and other funds are paid to the account designated by Junyang Company. It is understood that the payment to the supervision team should be the wages of the workers, not the construction cost. Therefore, it cannot be presumed that the remaining money after paying the wages of the workers is The project payment paid to Junyang Company may be owned by Junyang Company.

8、In the execution of the income of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if the court allocates or withdraws the deposit, income, dividends, bonuses and other properties of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the debt interest during the period of delay in performance shall be calculated until the date of allocation and withdrawal . After that, even if the execution is suspended due to the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by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the interest on the doubled portion of the debt cannot continue to be calculated.

Case 9: "Hubei Zhengyuan Law Firm's Reconsideration Case Execution Ruling" [Wuha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2016)E 01 Zhifu No. 86]]

This court believes that if the court allocates or withdraws the property of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such as deposits, income, dividends, bonuses, etc., the debt interest during the period of delay in performance shall be calculated until the date of allocation and withdrawal. The Hongshan District Court in this case made a decision on December 30, 2010 ( 2010)Hong Fa Zhi Zi No. 1093 Execution Ruling, freezing or deducting RMB 843,000 of the bank deposit of the Provincial Department of Commerce of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and deducting the money to the court account on the next day, so this case is delayed during the performance period The debt interest can only be calculated until December 31, 2010. After that, even if the execution is suspended due to the application for retrial by the person subject to execution, the doubled debt interest cannot continue to be calculated. The request for doubling the debt interest during the suspension period after December 31 is unfounded and this court does not support it.

「直击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